外部人员能成为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对象吗?影响上市进程么?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量: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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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公司维持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拟上市公司会在IPO之前对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对象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公司需要绑定部分对公司发展具有较大助力作用的外部顾问,或供应商、客户方人员,或在初期对公司创立提供了较大支持的集团或关联公司的核心人员。那么,这些外部人员能否成为拟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呢?

一、相关法律法规


外部人员成为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各板块上市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针对外部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可能会从哪几个方面进行问询及关注,是拟上市公司进行外部人员股权激励之前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针对IPO企业涉外人员股权激励的审查,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如下


各板块规定如下:

二、规则适用情况


1、根据上述规则,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可以存在少量外部人员,无需清理,在计算股东人数时,员工持股平台中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2、2020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以后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不能存在外部人员,需要对外部人员进行清理。若需对外部人员进行股权激励,需要将其与员工持股计划分开,单独设立外部人员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
3、对于科创板而言,2019年3月发布的《科创板审核问答》开创了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但由于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与“闭环原则”冲突,上交所在2021年第1期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明确科创板不再适用“闭环原则”,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人数的计算原则与《证券法》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保持一致即“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三、IPO相关案例

1、普xx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已于2022年4月上市)
证监会问询:
关于对非员工的股份支付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朱x军自2017年2月起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的供应链精益顾问,为公司的供应链精益作出了较大贡献,朱x军受让王x所持有的锐进合众1.25%的份额(对应合伙企业出资额5万元),公司向朱x军进行股权激励具有合理性
请发行人说明朱x军作出贡献的具体情况,计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一、朱x军作出贡献的具体情况,计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
(一)朱x军作出贡献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锐进合众和锐格合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中,仅存在朱x军一名非公司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朱x军在2016年6月退休前,曾长期任职于国际知名制造业企业,该企业是业界精益生产的标杆,朱x军拥有数十年制造行业工作经历,对精益生产也有丰富的经验。同时,朱x军还受聘于国内其他知名电子制造企业,为其提供精益生产顾问服务。自2017年2月起至今,根据朱x军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担任公司顾问,主要职责是向公司供应链引入精益生产概念、设立精益生产指标,并协助公司完善精益生产全过程。


朱x军对公司供应链相关员工进行了持续的精益生产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通过精益转换、标准作业及精益日常管理等角度引入精益生产文化,帮助供应链相关员工就精益转换建立起明确的目标,设定生产工序、工艺及质量的标准化理念。除上述培训外,朱x军每月对公司精益生产进行现场指导,持续协助改善公司供应链职能,协助完善公司的精益生产模式。


在协助完善公司的精益生产模式过程中,朱x军在为供应链引入首年故障返修率和产品质量成本率等精益生产指标的基础上,同时向公司提出U型倍速流水线的理念。


(二)计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报告期内,公司与朱x军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朱x军的劳务内容主要由公司与其进行商定,朱x军根据商定提供供应链优化的咨询服务,公司根据《劳务合同》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考虑到朱x军在精益制造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历及行业经验,能够持续为公司提供精益制造的建议,协助公司改进及完善精益生产模式。故经友好协商,朱x军被授予锐进合众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5万股股份,行权价格为5.39元/股。在授予股份支付后,原《劳务合同》保持不变,公司继续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供应商新增或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朱x军作为公司的服务供应商,其主要向公司提出精益生产指标及U型倍速流水线的理念,提供的服务内容较为特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公司按朱x军获取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其出资的差额部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北京格xx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已于2022年3月上市)
证监会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1)2017年12月31日、2019年9月20日艾xx瞳分别向澳xx天转让69.82万美元、101.44万美元出资额,实质为实控人向销售负责人黄x栋进行股权激励,且不存在服务期等限制性条件,黄x栋间接持有发行人7.45%的股份,2019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7,015.11万元;(2)2020年12月发行人通过灵瞳智皓向外部顾问朱x、肖x林进行股权激励
请发行人说明:(2)外部顾问向发行人提供的资源、服务内容及实际效果,发行人向其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三)发行人向其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
发行人向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主要系:
1、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计划在地产及DMS领域进行相关产业布局,但由于公司在该等领域的行业经验积累较少,且该等领域存在一定进入壁垒,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商业化落地的前景尚不明朗,因此公司通过聘请行业中的专业人士作为公司的外部顾问,提供相关咨询顾问服务,为公司在该等领域的战略布局和业务开展提供专业意见
2、朱x和肖x林分别在地产及DMS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历及行业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市场切入、技术咨询、商业化落地的建议,经友好协商,发行人聘请其担任外部顾问并予以股权激励,除激励股份外,发行人未向其支付其他薪酬
综上,发行人的外部顾问为公司提供了销售策略、技术咨询等顾问服务,协助公司引入客户或知名投资人、升级产品功能等,为公司业务发展、市场拓展作出了贡献并取得了实际效果,发行人向其进行股权激励具备商业合理性
3、深圳市崧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已于2021年6月上市)
证监会问询: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三个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分别为崧盛投资、崧盛信息、崧盛管理,其中崧盛信息未披露人员构成;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蒋x琴配偶陈x持有崧盛投资4.3%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0.46%的股份。
请发行人:
(3)披露陈x持有崧盛投资份额的原因、锁定期安排,是否为发行人员工,如否请披露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2中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的要求,是否存在规避高管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情形。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崧盛投资有限合伙人陈x非公司员工,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蒋x琴之配偶。陈春持有崧盛投资份额的原因主要系:本次出资时间为2016年10月,时间相对较早,公司当时的业务规模仍相对较小,本次出资金额仅为18.00万元,占当时崧盛投资出资份额的5.39%,对应当时公司股权的0.61%,出资金额和占比都相应较小;再加上本次出资时,蒋x琴到公司任职的时间较短(2015年12月才到公司任职),当时蒋x琴也有筹划子女出国并由其前往陪读的想法,为此蒋x琴及其配偶陈春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发,相对灵活地选择由陈x持有崧盛投资的份额
崧盛投资于2016年5月设立,陈x成为崧盛投资有限合伙人的工商登记完成时间为2017年4月,早于新《证券法》施行时间(2020年3月1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2中的“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的规定
4、普x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已于2021年8月上市)
证监会问询:
根据问询回复:(6)宁波志冉合伙人中存在两名外部顾问。
请发行人说明:(8)发行人与外部顾问是否签署服务协议以及主要合同约定,相关顾问费金额及核算科目,结合外部顾问的具体职责和作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贡献,说明发行人向外部顾问授予股权、支付顾问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外部顾问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和关键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与深圳泰伦签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泰伦为公司提供管理咨询项目及实施服务,深圳泰伦与具体服务人员建立合作关系,并指派服务人员为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深圳泰伦收取服务费。前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为明确公司中国台湾地区专业顾问的具体权利义务,公司、深圳泰伦与蓝雅宜、谢宗翰于2019年5月8日签署了《顾问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蓝雅宜、谢宗翰为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提供长期行业信息收集整理,以及为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潜在客户提供产品介绍和推广业务等,并且由深圳泰伦合理支付其顾问费。


在中国台湾地区有较多的PC生产企业,对NOR Flash有较大需求,公司看好中国台湾地区市场的发展前景。谢宗翰、蓝雅宜协助公司收集行业信息,并拓展多个客户,其中包括国际知名电子元器件供应商艾睿电子亚太有限公司。公司综合考虑了谢宗翰、蓝雅宜的执业经历以及他们对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市场开拓发挥的显著作用,认为外部顾问对中国台湾地区市场的研判分析有助于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进行长期战略部署,出于增加两位外部顾问与公司的凝聚力、与公司共同长期稳定发展之目的,公司在将两位外部顾问的资历与发行人内部员工进行比较后,决定以相似资历内部员工的股权激励标准向两位外部顾问授予股权。公司向外部顾问授予股权、支付顾问费具有合理性。


根据外部顾问出具的确认函,外部顾问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和关键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股权授予和顾问费支付外,外部顾问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和关键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5、旷x科技有限公司(科创板)
(于2021年9月提交注册)
证监会一轮问询:
(3)上述经济受益权授予707人的人员的具体构成情况,受激励员工身份、职务,是否存在代持或权益纠纷;是否存在外部人员或离职人员仍在持股平台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合理性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上述707名授予对象的具体构成如下:


上述707名授予对象中,存在4名外部顾问及109名离职人员。根据发行人历次员工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发行人不会撤回其离职前已授予并归属的激励份额。因此发行人存在部分离职员工继续持有其离职前已授予且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转换为经济受益权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为促进公司发展,发行人聘请了少量外部高级顾问,负责向发行人提供有关业务发展战略、技术创新相关事务的咨询服务,且该等高级顾问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向其授予相应经济受益权具有合理性
证监会二轮问询: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发行人目前存在由发行人股东AI Mind Limited和Machine Intelligence Limited作为授予人的员工经济受益权,合计授予707人,其中包括4名顾问。截至目前,公司存在已经授予但未归属的经济受益权。同时发行人针对上述经济受益权的管理,设置了专门的信托。受托人Zedra无权独立自主投票、转让、赎回、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任何受控公司的股份(或授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权力或授权代表其执行上述任何一项操作),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及日常管理由管理人田苗、范浩强及周而进三人组成授权的委员会负责。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3)“已经授予但未归属”的含义;并结合员工激励协议约定及信托设置的合同约定、管理方式等情况,进一步说明经济受益权的授予、归属及员工离职情形下的安排机制;(4)受益人中4名顾问的具体情况、任职单位,当前是否仍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发行人授予其经济利益的原因、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1、受益人中4名顾问的具体情况、任职单位,当前是否仍为发行人提供服务为促进公司发展,公司聘请了少量外部高级顾问,负责向公司提供有关业务发展战略、技术创新相关事务的咨询服务。股份经济受益权的707名授予对象中,存在4名以外部顾问身份被授予股份经济受益权的情形,分别为张x江、薛x、虞x怡以及张x华
2、发行人授予其经济利益的原因、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促进公司发展,公司聘请了少量外部高级顾问,负责向公司提供有关业务发展战略、技术创新相关事务的咨询服务。为激励该等外部顾问,公司根据其作出的相关贡献授予相应股份经济受益权,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利益。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张x江博士是计算机视频检索研究领域的开创者之一,为公司研究院的研究体系构建、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意见,张x江博士曾担任金山软件CEO、金山云CEO以及猎豹移动、迅雷等多家公司的董事,在科技企业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亦为公司的管理层提供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因此,公司聘请张x江为公司技术及战略发展顾问,并相应授予其股份经济受益权
薛x先生向公司提供有关海外业务发展战略、海外市场拓展相关的咨询服务,帮助公司在以色列、美国和欧洲等地区搜寻技术团队以及投资机会。因此,公司聘请薛x为公司海外业务拓展顾问,并相应授予其股份经济受益权
虞x怡教授是公司研究院的高级顾问,虞教授在3D技术和计算机摄影学方面给公司的研究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因此,公司聘请虞教授为公司的技术顾问,并相应授予其股份经济受益权
张x华女士在公司新业务拓展和尝试方面提供了顾问服务。2016年公司探索AI+医疗并有意在上海组建医疗行业团队,因而聘请张女士担任顾问并提供医疗行业咨询,并相应授予其股份经济受益权。2018年公司决定聚焦三大业务赛道,终止了医疗领域的探索和布局,也因此终止了与张女士的顾问服务,授予张女士的股份经济受益权除已归属部分外,其余未归属部分相应取消

四、监管重点及回复汇总

根据上述案例,监管机构对于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外部人员关注重点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重点:关于对外部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
回复汇总:外部人员为公司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公司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支付相应的对价,公司节约现金流的同时实现外部人员与公司利益长期绑定。
2、监管重点:外部人员对于公司所做的具体贡献,参与股权激励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回复汇总
(1)外部人员可以引入重量级客户以及销售收入的增长,能够为公司提供最新的行业信息和资源,有利于公司及时跟进客户需求。
(2)外部人员掌握公司所涉及的核心技术研发等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技术研发等。
3、监管重点:外部人员入股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回复汇总
(1)根据外部顾问的资历背景、具体贡献情况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等方面,论述股权激励的公允性。
(2)对外部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在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度内实施。通过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以及签署相关协议,论述定价的形式公允性。
(3)第三方机构通过访谈外部人员和公司管理层,核查确认外部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委托持股,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五、小结

综合上述监管规则以及实务案例分析,目前外部人员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未被强制禁止,但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质疑或问询关于拟上市公司利用员工持股平台激励外部人员的情形和问题。所以拟上市公司应该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2、在新《证券法》实施(2020年3月1日)之后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不得存在外部人员,需要单独为外部人员设立持股平台
3、需要披露员工持股平台中存在非员工持股情况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和入股价格的公允性,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北京公司: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18、1120、1127、1129室

市场调研:010-82885716   投资咨询:010-82885739    IPO咨询:13552565382

上海公司:黄浦区延安东路45号工商联大厦717室

市场调研:021-60190976    投资咨询:021-64023562    IPO咨询:13611322396

广州公司: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30号富力盈通大厦41层    电话:020-84593416  13527831869

深圳公司: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2栋26C1室    电话:18148563314

其余地域:河北天津山东江苏重庆浙江陕西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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