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管理办法》拟修改!对目前IPO审核的影响几乎为零?

发布日期:2022-03-04 00:00:00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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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证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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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

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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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之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主体资格”的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例如,设立于2015年3月6日的 富士康 ,报送招股书(申报稿)的时间是2018年2月1日,此时距离发行主体成立还不满三年,但富士康仍然选择了提前申报。

富士康重大事项中作出如此表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未满三年, 公司已就前述情形向有权部门申请豁免 。”

2018年5月11日深夜,证监会核准了富士康首发申请,后者及其承销商将与上交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刊登招股文件。
 
2018年6月8日,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工业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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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 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 3 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即仅删除“经国务院特批的除外”。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依然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关于首发管理办法修改的解读

据一位在一线券商担任保代并从业十余年的微博大V透露, 首发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目前IPO审核的影响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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